OBU擬課稅 1.5兆恐出走
財政部決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(OBU)自明年起,對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採15%分離課稅,私人銀行高層30日錯愕指出,大舉回流的外皮台骨台商資金將大舉出走,「至少有30%至50%OBU資金流出,會轉至香港、新加坡。」以10月底數據,OBU資產總額939億美元估算,估計有NTD 9,000億至1.5兆元會出走。
銀行業者表示,雙元貨幣12月交易量初估少近1,000億美元,現在政府又要課15%的稅,客戶乾脆另闢戰場,將資金轉戰到香港、新加坡等免課稅地區,初估12月中至今已搬出的資金約100億美元。
根據OBU條例第16條明定,OBU支付金融機構、中華民國境外個人、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時,免予扣繳所得稅;結構型商品過去被歸類為定存與衍生性的組合商品,其中,定存的利息所得免稅;但如今結構型商品是獨立的金融商品,所得屬投資所得,不是利息所得,無法適用免稅規定。
由於明(1)日起,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,須適用15%稅率,在財經部會協調出解套的方法之前,可能衝擊市場;據了解,財經部會目前也在思考,屆時若達成共識,可能採取回溯自2010年1月1日。
熟稔稅務的前財經官員指出,過去OBU依「國際金融條例」對外國人免稅,由於太多外皮台骨的資金,利用OBU進行結構型金融商品交易,基於租稅公平原則,未來將依「海外所得」進行課稅,私人銀行低調表示的確有此情事,「但資金進入台灣所創造的乘數效果,對繳庫稅金的正面影響,絕對大於直接對OBU課稅。」
私銀主管指出,受限於台灣OBU可操作金融商品種類不多,僅限於雙元貨幣、債券、短票等較簡單的商品,今年下半年來OBU資產總額一直在萎縮,「分離課稅後,資產可能剩下一半不到!」
匯銀主管指出,因為OBU分離課稅一直未解決,加上已接近年底,很多大戶通常交易期間都設1個月,為了避免交易跨到99年,銀行業者通常都會建議客戶不要做,若要交易期間最好設在12月31日前,避免遇到分離課稅問題。 就因很多銀行業者已提前建議客戶先退場觀望,加上政府對於OBU免稅的解套方案,一直無進展,部份大戶們決定不再等待政府,主動另闢戰場。從12月中旬開始,大戶們就開始陸續將OBU的資金搬到香港、新加坡等免課稅地區。業者說,若原本交易的銀行在香港等免稅地區有分行,且分行有承作雙元貨幣業務,客戶多數會將錢轉到該銀行的海外分行。
財部要稅 槓上央行金管會
OBU課不課稅,財部摃上央行金管會。央行和金管會之前早正式行文建議財政部,要求發行政命令維持OBU免稅,但財政部認為無權發解釋令,希望由金管會提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法;但金管會認為修改國際金融業務條例,需經立法院3讀,曠日費時,難度極高。OBU的課稅問題無解,爭議已驚動行政院高層必須出面協調解決。
財政部賦稅署表示,因為98年修改所得稅法,個人買賣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,都屬於「其他所得」,不再屬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規定的利息所得免稅,所以需由金管會修法,才可以免稅。
央行副總裁周阿定指出,OBU猶如國銀海外分行,國外分行服務海外客戶,向來沒有課徵所得稅,且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的精神,即以免稅優惠,吸引海外客戶,透過OBU進行資金調度,央行建議OBU應維持免稅優惠,金管會官員也表示,財經部會已積極協商,近期會有結果。
財政部官員表示,根據租稅法定主義,免稅、課稅都要法律明定,由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中只規定「利息所得」免稅,所以財政部無法擅自發布超越法律的解釋令,免除國際金融業務分行(OBU)的結構型商品的所得稅。
過去結構型商品課稅爭議很多年,銀行、證券商、保險業發行的商品,各有3套不同的課稅方式,後來由金融總會整合金融業者的意見,向財政部建議,財政部也找金管會、中央銀行協商,最後才敲定,劃一規定,個人的交易所得都屬於「其他所得」,分離課稅10%。
但當時金融業者未曾提出以OBU帳戶買賣結構型商品,未來會面臨課稅的問題,所以財政部沒有注意此課稅的改變。
對於金融業者最近激烈反應,舊有的結構型商品應該有「信賴保護」的質疑?財政部表示,課稅是以法律生效實施日起算,除非法律明定排除所得稅法,才得以免稅。因此建議,應由金管會修法,明定OBU帳戶買賣結構型商品的所得免徵所得稅,才有機會解套。
否則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0項、第14條之1的規定,「非居住者的個人」投資結構型商品的交易所得,屬於「其他所得」,扣繳15%。
=================[前因追尋] 前面相關OBU業務的發展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OBU業務擬鬆綁
為吸引台商海外資金回流,央行再度出手!據悉,央行副總裁周阿定日前邀請OBU(國際金融業務分行)業務規模較大的銀行業者開會,會中所有銀行一致建議,應將OBU可承作的商品項目進一步擴大,央行匯整銀行意見後,近期將與金管會、國稅局共同會商擴大開放OBU業務項目。
據悉,這些參與央行開會的銀行,包括花旗、匯豐、渣打、瑞銀、第一銀、中信銀等,業者都希望主管機關能擴大開放OBU的承作業務範圍,有效吸引資金回流台灣金融業。
業者指出,目前國內OBU能承作的商品項目相當少,僅限於外幣定存、結構債、雙元貨幣等商品,若要吸引台商資金回流,將OBU當成境外資金調度及運用中心,有兩大問題必須解決。
業者分析,1是「要有好的金融商品可以操作」,2是「在OBU操作金融商品應免稅或稅率壓低」,依照現行體制,OBU可承作商品均可免稅,但若加入債券、境外避險基金,資本利得是否不比照一般戶課稅,還必須經由金管會及國稅局同意。
據了解,新加坡、香港當地OBU帳戶幾乎可承作所有金融商品,無論是政府債券、避險基金、結構型商品均可透過單一帳戶交易完成,但國內OBU受制於金管會考慮到課稅公平性原則,開放的項目一直僅限於部分商品。
據了解,會中有銀行業者指出,上海有意成為亞太金融中心,因此積極發展OBU業務、加快修法配合。國內銀行業者因此憂心,台灣修改OBU法令已經刻不容緩,若OBU開放項目遲遲不得擴大,台商資金將往香港、新加坡、及上海跑,「時間,是吸引台商資金回流的敵人。」
消息人士指出,台商資金回流還有相當多的問題,「例如國內最精華的大樓,除了101外,幾乎都不願釋放出來。」但修法一定是第一步,「初期可考慮先由政府發行美元計價的公債」,對於國內公共建設經費籌資,將有一定實質助益。
DBU分離課稅 肥了大戶
結構型商品分離課稅,肥了量身訂作大客戶,瘦了公開募集的一般投資人。
業者表示,DBU(外匯指定銀行)分離課稅對每年繳交30-40%高稅率的大戶相對有利,因未來只課10%,且不用納入綜所稅;不過,對於交易金額小,且利息所得低於27萬的小戶,就相當不利,未來賺的錢全要被課10%。
銀行主管表示,結構型商品分離課稅,在OBU傾向維持免稅,而DBU則採外幣損益做分離課稅標準,新法上路,影響較大的就是一般的投資人,跟平時承做交易額度不是很大的客戶。
主管進一步說明,其中以一般的投資人受到的影響最大,因為過去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,客戶的收益可分為利息與財產交易所得2部分,在扣除利息部分則算財產交易所得,至於利息則有27萬免稅的優惠,不過,明年新法上路後,已不再分利息與財產交易所得,一律視為其他所得,只要賺錢就課10%。
舉例來說,若客戶拿30萬美元來投資雙元貨幣,假設報酬率為5%,而美元1個月定存利率為0.1%,總共交易了12次,以現行條文來看,賺取的1.5萬美元中,有300美元可列為利息所得,但明年分離課稅上路後,只要交易一次就要扣一次稅,以上述為例,只要權利金未被轉換,客戶就要繳125美元的稅;相反若不小心賠了,就不用繳稅,但也不能在綜所稅中列為財產損益。
DBU分離課稅讓散戶的荷包縮水,卻肥了量身訂作的大客戶,業者說,一般量身訂作客戶每次的交易額大都逾100萬美元,這類型的客戶,理論上,綜所稅所繳納的稅率至少都是30、40%,一旦採分離課稅,那麼賺的錢只要繳10%,比起綜所稅30、40%,至少就可少繳20、30%的稅。
業者進一步指出,大客戶玩雙元貨幣報酬率通常都設較高,至少也有8-10%,以100萬美元、報酬率為8%,一次就賺了6,666美元,並繳666.6美元的稅,不需被扣更高的稅率。
且明年起,採外幣損益做課稅標準,不再將台幣匯率納入,其好處是客戶本金的部分,不會再因為台幣升貶,而有所損益,舉例來說,假設投資人的本金是100萬美元,若進場時台幣匯率是1美元兌32元,但出場時台幣貶到33元,那麼客戶就要多報100萬的稅,但明年以外幣損益做標準,就完全沒有匯率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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